武漢大學章程 (2014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核通過,根據2022年11月15日《教育部關于同意武漢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言 武漢大學溯源于1893年創辦的自強學堂,1928年定名為國立武漢大學,新中國成立后更名為武漢大學,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199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武漢大學與武漢水利電力大學、武漢測繪科技大學、湖北醫科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武漢大學,2001年進入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武漢大學以辦人民滿意的大學為宗旨,秉承“自強、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謀求人類福祉、推動社會進步、實現國家富強為己任,引領學術發展,不斷改革創新,矢志追求卓越,著力培養志存高遠、腳踏實地,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和民族情懷、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拔尖創新人才,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推進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武漢大學”,中文簡稱“武大”,英文名稱為“Wuha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WHU”。 學校法定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 學校網址為:www.wn6k.com。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學校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準,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及辦學地點。 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名稱以及終止,須經舉辦者批準。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基本職能。 第六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辦學活動。 學校實行以學分制為基礎的彈性學制,依法頒發畢業證書,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八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設置,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 (三)根據學校建設發展目標,按照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標準,建立健全學校辦學質量管理體系;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開展教學設施建設; (五)瞄準學術前沿,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學研用合作,依法保障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六)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接受捐贈財產等資產;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監督的內部管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權力行使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創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環境。建立健全保障學術自由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重大事項聽證制度、質詢制度、問責制度、內部監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 第十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條件,為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建設發展提供服務,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擴大社會合作,爭取社會支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學校成員 第十一條 學校成員包括學生和教職工。 學校成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循校訓精神,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共同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而努力。 學校成員根據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學校尊重和維護學校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師生員工權益救濟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節 學生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按規定使用學校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在品德、能力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滿足學歷、學位條件后,取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參與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職業生涯教育、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四)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 (五)對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申請退學和依照規定轉學;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三)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團隊精神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務,不斷完善教育教學體系,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節 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十七條 教師是指學校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福利、評優評獎、處理、處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踐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對學生進行科學文化、民主法治、人文情懷、愛國主義、民族精神、生命價值、生態意識等方面的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尊嚴; (七)堅持終身學習,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和科學研究水平,努力探索教育規律。 第二十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享有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與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引導、鼓勵教師認真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尊重教師在科學研究領域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學校充分發揮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科學公正的分類考核評價制度,根據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表現、職業道德表現、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履行對離退休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及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內法規,學習業務知識和憲法、法律、科學、歷史、文化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主動接受中央巡視,深入推進中央巡視和內部巡視上下聯動;加強對學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九)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學校紀委、支持和保障國家監委駐學校監察專員辦公室履行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的職責,自覺接受上級紀委監委和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十)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一)討論決定與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副書記,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其他黨委常委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討論機構設置和干部任免時,須有三分之二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重大問題的決議須有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學校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陣地建設、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等重要事項由黨政領導班子按照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設紀委書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推進學校各項事業高質量發展。 國家監委駐武漢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學校紀委書記按規定擔任國家監委派駐學校監察專員,代表國家監委履行“上對下”監察監督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設立學院(系)級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 第二節 校長及行政機構 第三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學校設置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副校長根據黨管干部的原則按一定的組織程序遴選任免。 第三十二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并履行相應職責: (一)對外代表學校;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黨委的決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籌集辦學經費,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辦出學校特色、爭創世界一流; (七)組織開展思想道德教育,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對學生、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校長請假。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校長辦公會議出席人員應當對議題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校長應當最后表態。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其職責是審議招生政策、制度,監督招生活動,維護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學部、教學科研單位、教學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后勤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對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和審議權。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設置; (二)審議學校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學歷教育的招生、培養標準及教育教學方案,教師專業技術崗位聘任的學術標準; (四)審議學校學術評價標準、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五)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 (六)評定學校教師高級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七)就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咨詢意見; (八)就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分配和使用以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和資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詢意見; (九)審議、評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就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凡屬于學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的事務,在提交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通過學校學術委員會咨詢、評定或審議。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由校長和各學部、科研管理部門推薦、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實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就有關事項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學術評價委員會、學術倫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學部設立學部學術委員會,授權學院(系)教授委員會行使相應職能,以上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等分別由各自章程確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各專門委員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授權有關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校長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根據工作職能分設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委員會。在學部設立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院(系、所)設立學院(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上委員會的職能、職責、議事規則等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予以確定。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學位工作的政策和制度;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依法依規對學位授權點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學科布局設立學部,可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學部的主要職能是推進學科交叉和融合,協調跨學科研究,統籌學部內學術事務,其職能由學部學術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醫學教育的特殊規律,賦予醫學部相應的協調和管理職能。 第四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六條 教學科研機構是指學校根據人才培養要求、學科屬性和科學研究需要設置的學院(系),以及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適時調整教學科研機構設置。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系)、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相應的管理權和自主權,為其履行學校授權提供保障和服務,并按照機構性質實行分類考核。 第四十八條 學院(系)、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按照學校的規定和授權,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 學院(系)、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決策部署以及學校整體發展規劃、教學科研管理各項工作要求; (二)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人才培養方案等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劃,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 (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做好教師的引進、培養、管理; (五)圍繞學科組織開展學術活動、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 (六)按照學校規定負責學院(系)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按照工作程序,負責本單位內設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置、調整及其組成人員的選任和管理; (八)負責內部事務、資產和財務管理;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院(系)級單位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應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領導本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聯系服務工作以及離退休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 第五十條 學院(系)通過黨委會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的,應經學院(系)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 學院(系)設立教授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各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決定其職責范圍內的有關事項,并接受上級學術委員會或相應專門委員會和學院(系)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院(系)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涉及學院(系)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術研究和社會服務等需要,設置和調整跨學科、跨學院(系)研究機構;根據需要可與政府、企業等聯合設立教學、研究機構等,并按照機構性質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五節 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規定開展活動,行使職權。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和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 第五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本科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自主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改革發展問題的決策; (二)參與討論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校園文化建設、學生教育管理和事務服務的有關規章制度修訂等事項,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今后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并監督實施; (五)選舉產生新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主席團; (六)征集、匯總提案,遞交提案報告并反饋相關提案的處理情況; (七)討論、決定有關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的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常任代表委員會是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學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其授權履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相關職責。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學校應充分聽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 第五十九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章 資產與校園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與校園管理工作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為滿足學校辦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 第一節 經費來源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途徑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六十三條 學校鼓勵學院(系)、科研機構以及教師申報和獲得各類科學研究項目經費,鼓勵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咨詢、培訓服務等途徑獲取收益,支持辦學。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資金運行安全。學校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科學編制預算,加強預算執行,實施績效管理,完善內控體系。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使用和規范管理學校資產。 (一)學校資產使用首先保障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落實和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由學校統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償使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二)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推動資產的優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明晰產權關系,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節 校園規劃與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園主要用于教學、科研活動,具有獨特的文化和育人功能。 第六十八條 校園建設總體規劃應充分考慮校園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與建筑風格的協調,注重保護山體、濕地、名木古樹、歷史建筑與文物。 學校校園建設總體規劃須經政府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嚴格根據校園建設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第六十九條 學校按照校園功能分區管理,保障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校友與社會 第七十條 凡在學校學習、進修或工作過的人士,以及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譽教授等,均為學校校友。 第七十一條 校友是推動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校就發展規劃、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征詢校友意見和建議,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重大事項。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負責學校聯絡校友的工作。學校支持校友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地區、行業等校友會。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為人類進步、國家富強、學校發展做出特別貢獻的校友依法依規予以表彰。 學校依法依規對為學校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人士予以表彰,調動社會力量支持學校辦學。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為宗旨,負責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款物等工作,并開展必要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咨詢機構,由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各方面人士組成。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附屬中學、附屬小學和附屬醫院等附屬機構,面向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運行。 第七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教育、科研、學術、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根據辦學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聯盟和組織。 第六章 校訓、校標、校旗、校歌和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訓為“自強、弘毅、求是、拓新”。 第七十九條 校標主要包括題名、徽志、徽章等。 題名為繁體漢字毛體“武漢大學”。 徽志為正圓形,內圈正中為老圖書館線條造型,中間下書阿拉伯數字“1893”,為武漢大學前身自強學堂創辦時間;內外圈間,上方為武漢大學英文名稱“WUHAN UNIVERSITY”,下方為中文漢字毛體校名。 徽志色彩是珞珈綠(R:17,G:87,B:64)、珞珈藍(R:0,G:37,B:84)。 徽章是印有題名、徽志的徽章。 第八十條 校旗旗面為紅色,正中為毛體“武漢大學”四字,左上角為校標。規格為192*128cm和240*160cm。 第八十一條 校歌是1998年征集的《武漢大學校歌》。 第八十二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11月29日。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建設、發展和管理的根本規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制訂和修改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